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30:11

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而M247墓中最多,达一千多支,内有五百余支所记为汉律。从已清理出的律名来看,有与睡虎地秦简律名相同的,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也有不同的,如杂律
、口市律、均输律、吏律、告律、钱律、赐律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律等律名。

  (二)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有律、令、科、比等几种法律形式。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科,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刘熙《释名》:“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后汉书。桓谭传》注:“科谓事条。”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比,《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三、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前后有几次变化。大体分为:八岁以下八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以上。或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在此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汉代已有关于时效的规定。

  (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4)先自告除其罪。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犯罪者在其行为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报告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5)〖JP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以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2、刑罚

  (1)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剕、宫等。汉朝死刑刑名多沿秦朝或前代之制,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皆继续使用。唯汉朝用“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关于徒刑,汉初也沿用秦之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刑罚。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制度。

  (2)汉文帝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主要犯罪

  两汉刑法中的主要犯罪有: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罪,非正罪,僭越罪,出界罪及漏泄省中语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诋毁先帝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左道罪及废格诏书罪。

  (3)〖JP3〗危害皇帝尊严及皇帝安全的犯罪。包括:不敬、大不敬罪与阑入宫殿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其中包括:大逆无道罪,群饮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及见知故纵罪。

  为防见知故纵武帝作“沈命法”。“沈命”,师古曰:“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二)民事方面

  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九章律》的《户律》和《杂律》中。主要表现为:

  1、行为能力的确定

  (1)年龄的划分。两汉时期并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的规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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