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
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