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1)“尽地力之
教”,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偪主而下虐民”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第二项,用节省下来的钱“以抚养战斗之士”。(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改法为律”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为“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具法》以外的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
三、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所谓世卿世禄制,是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新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
(二)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奖励农业生产
井田制是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作为财政的来源,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为了发展农业,商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