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称藩镇。节度使原先由朝廷任命,其后权重坐大,遂自行转授或世袭其职,割据一方,是乱唐亡唐的重要因素之一。
(2)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选拔——科举制度
唐代发展隋代创设的科举制,通过分科考试举拔人才,作为可以任官的一种资格,为士人跻身仕途开一扇门,是任官制度的一项
重要改革。唐代科举大致分两类:一是“贡举”,应考对象主要是经京师和地方各级学校考试选拔的“生徒”,以及经州、县审核身份(非工商等“杂色”)并初试合格的“乡贡”。科举的科目繁多,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一类是“制举”,即皇帝特召考试,科目、时间及场所均由皇帝临时指定。
唐律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据律注及疏议解释,州、县及学校在贡举之前,须审核被举人的德才,而首先是德,“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考试通过,也负刑责。
唐代可以任官的资格并不限于科举。封爵、(皇帝)亲戚、勋庸(功勋)、资荫(凭先代官爵或功勋而授官)、胥吏、技巧等不一而足。以上“诸色”任官者约为科举出身的十余倍。
②官吏的选任
文官由吏部掌管,武官由兵部掌管。吏部选士任官的标准有四,即: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辨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
关于任官的限制。唐初规定工商不得任官,官员也不得经商。地方衙门小吏、倡优、巫家、还俗僧道及高祖以内犯死罪者之子孙等均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此外,还有籍贯、亲属等方面的限制。
③官吏的考课
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第,据以升降赏罚,称考课。
唐代一至九品流内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言之为德、慎、公、勤,属于品德范畴,是对官员的普遍要求。二十七最属于才干和政绩范畴,为有关官员所应具。
流外官的考课分四等:“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其考下下者,解所任。“考课评等并据以升降赏罚,是加强吏治的需要。考课中中以上可升官、加禄,中中以下降官、夺禄,情节严重者罢官,或依律惩治。唐律规定,”考校不以实“者,比照”贡举非其人“减一等治罪。唐初吏治较上轨道,与厉行官吏考课制度密不可分。
(3)官吏监察制度
隋初依汉魏之旧,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唐承隋制而有所调整。中央仍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较高。其职掌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及其他大朝会等。察院的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权限不轻。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
此外,唐代设道为监察区,分全国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各设按察使一人,以六条按察。
2、经济立法
(1)土地法
①均田法的施行
隋在长期分裂割据之后,为限制地主贵族兼并土地,限制豪族势力,控制更多的劳动人手,以恢复和发展农业,并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但稍作调整。唐高祖武德七年统一全国,即颁均田法。与隋相比,更为完备周详。
②均田制的破坏
隋文帝时,农民受田已普遍不足。法定的受田数字只是最高限额而不是实际受田数。唐初农民受田也不足。高宗永徽年间,因田地买卖和兼并之风日甚,曾多次诏令禁止买卖永业田、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