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
④大不敬。大不敬的七项具体罪名皆被认为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故称大不敬。
⑤造妖书妖言罪。据疏议,妖书指“构成怪力之书”;妖言,指“诈为鬼神之语”,皆借以妄言他人或自己有“休证”(吉祥的征兆),国家有咎恶,其要害是“并涉于不顺者”。自造妖书妖言及传用以惑众者,皆处绞。
(2)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
①恶逆。疏议:“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具体罪名是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者皆斩。恶逆为常赦不免,而且“决(处死)不待时”。
②不孝。疏议:“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③不睦。疏议:“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④不义。疏议:“此条元(原)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⑤内乱。疏议:“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3)恶性杀人及阴邪毒、害人罪
①不道。疏议:“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②造畜蛊毒、厌魅。前者指饲养毒虫、自制毒物害人,以及教唆以此害人,绞。厌,指因憎恶某人而暗地画其图像、刺心钉眼等;魅,指假托鬼神,妄行邪术之类。凡以这些阴邪手法欲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因而致人死者,各依谋杀罪处斩。
(4)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
具体罪名包括:擅离职守,泄漏机密,悖礼、诈欺以及弄虚作假,擅权、渎职以及以权谋私、枉法贪赃。
(5)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
唐律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相当丰富,主要的规定涉及《卫禁》、《擅兴》、《贼盗》、《诈伪》和《杂律》等篇。
(6)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
唐律有关这方面犯罪的规定集中于《杂律》中“水火败损”对公众人身、财产危害极大,《杂律》要求江河湖海边沿的官府应负责保持堤防完好,凡不修或不及时修筑堤防者,主管官杖七十。
城市和市场秩序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甚大,《杂律》篇就此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7)侵犯人身罪
唐律对侵犯人身罪的规定主要见于《斗讼》篇的殴、伤、杀罪。
(8)侵夺财产罪
唐律中对此类犯罪及处刑的规定主要见于《盗贼》和《诈伪》篇。“盗”,主要指强盗、窃盗。此外,对以欺诈方式侵夺公私财物者,准(窃)盗论。
(9)“坐赃”及“违令、式”、“不应得为”罪
为了严惩一切可能的赃罪,《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了专条。唐律称不法所得财物为赃。赃罪有六种:①受财枉法;②受财不枉法;③受所监临;④强盗;⑤窃盗;⑥坐赃。凡非主管官吏因不法取得财物而犯罪,称“坐赃致罪”,这种赃即“坐赃”。赃罪中除前五种赃外,其余均可归入“坐赃”。故“坐赃”的适用面最广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
(1)对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隋唐时实行均田制(详后),并不是消灭,而是加强了土地私有制,因为所“均给”之田是无主荒田(公田),是变公田为私田。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并不触动原有的私田。因此私田仍占全国耕地的很大比重。但鉴于历史上土地兼并的恶果,唐朝法律规定平民只能按均田法的规定占有土地(详后),各级贵族官员按其等级,从亲王一百顷至武骑尉六十亩,各有等差。这些允许私有的土地称“永业田”,超过限额就构成“占田过限”罪,处笞十至徒一年。但在“宽闲之乡”,占田过限不构成犯罪。
(2)遗失物、埋藏物的归属。唐律令将遗失物称为“阑遗物”。唐《捕亡令》规定:拾得阑遗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官府,公示三十日无人认领,收归官府保存。一年后仍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