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①八议。“八议”是: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者)。②请。“请”是低于“议”一等
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以享有“请”的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品以上官爵。③减。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④赎。适用“赎”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妾。⑤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
(3)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五服,以丧服为标志的五种亲属等级:斩衰,齐衰(期亲),大功,小功,缌麻。情有厚薄,哀有深浅,哀痛愈甚,则丧服的制材愈粗,居丧时间愈长。唐律继承《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地明确入律。
(4)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唐律对于良贱的区别十分严格。良人的主体是农民,律文通称“凡人”,一般也称“百姓”、“白丁”等。他们是唐王朝的主要财源、兵源和劳动力资源。至于贱民,唐律分“官贱”和“私贱”两类。官贱有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三种,均隶属官府。私贱有奴婢和部曲(部曲妻、客女、随身同)两种,是主人的家仆。在婚姻问题上,良和贱的鸿沟不得逾越。在诉讼上,良贱之间也有严格区别。
(5)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老者年龄越大,小者年龄越小,疾病或残废程度越重,他们的刑事责任就越轻。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病(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犯反逆、杀人等应处死的,可以“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
(6)划分公罪与私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而不是出于自己私利的犯罪,称公罪。“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即与公事无关,而是为了私利的犯罪,如盗窃等;或者虽是承办公事,但假公济私,以致犯罪,如对待皇帝诈欺不实,受人请托,曲法徇情等,均属私罪。唐律规定的公罪,主要是日常公务上的各种犯罪,其主体一般是官吏。
(7)区分故意与过失。唐律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界限。量刑时故意加重,过失减轻。
(8)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上分别首从定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9)同居有罪相为隐。《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自首减免刑罚。犯罪自首可以减免刑罚,这是传统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唐律在前代立法的基础上,对犯罪自首问题作了相当完备的规定。《名例》篇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未发”指犯罪未被官府发觉或未被他人告发,这是自首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一般可以免刑。有些犯罪不得适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