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篇《户婚》,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
第五篇《厩库》,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
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兵或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恶性杀人、害人罪。盗,包括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本篇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打击各类盗罪,是唐律十分重要的内容。
第八篇《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凡是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统归本篇,在唐律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故范围甚广。
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四)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五代时期的法律如《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宋朝惟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甚至原文照录《唐律疏议》,只是将每篇律条分为若干门,在律条后附加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条”,以及刑制有所更改而已。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以为据”。明朝洪武六年制定《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洪武二十二年更修明律,才改为三十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以《名例律》为第一。《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但内容及原则上基本上因袭唐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政书类。唐律疏议》对此作了详细比照,可以参考。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
唐律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在日本,有信史可考的,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此后,迄明治六年(公元1873年)编订《改定律例》,“参酌各国之定律”以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在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此外,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难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
(五)《唐六典》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亲自书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修成唐朝政书。《唐六典》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退休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成为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于此后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四、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罪与非罪如何区别,罪的轻重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量刑,唐律《名例》篇基本上作了明确规定,简述于下。
(1)严惩十恶。“十恶”为严重影响封建统治的十类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直接触犯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