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1)律。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
(2)令。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
(3)格。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格作为法律形
式始于东魏《麟趾格》,相当于律。
(4)式。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其篇目和数量比令更为繁多。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二)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
1、《武德律》。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并予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此外还有《武德式》。
2、《贞观律》。《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但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令》以及永徽留司格、散颁天下格和式同时颁行。《永徽律》可说是《贞观律》的翻版。《永徽律疏》是永徽年间立法的头等大事。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完成,共三十卷,经高宗批准颁行,当时称为《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颁行后的《律疏》,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令、格、式等也有所刊定。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三)唐律的篇目简释
唐律连同疏议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一说五百条),分为十二篇。
唐律的结构,可谓包容了现今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第一篇《名例》,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的总则篇,第二至第十二篇相当于现今刑法的分则篇。
《唐律疏议》解释了“名例”的含义:“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名”说的是唐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例”则是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而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明确了,所以将《名例》列为第一篇。
第二篇《卫禁》,卫即“警卫之法”,禁即“关禁”。《卫禁》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