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却无具体处理办法,因大量兼并田地而被追夺者不计其数。以致“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法已被破坏殆尽,安史之乱后,即自废除了。
(2)赋役法
①租庸调法
隋初在均田的基础上基本沿用北朝以来的租调力役法征发赋役。唐租庸调
法与均田法同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较隋更为轻减、周备。租庸调法要求农民如法课役。不堪承受的农民在官吏催逼下,只能逃亡谋生。这种现象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而日益严重。安史之乱后,全国户籍上的“课口”不及乱前三分之一,朝廷收入大受影响,而社会经济大衰,军费大增。税制大改,已如箭在弦上。
②两税法
鉴于租庸调法与社会实际的严重不适应状况,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户税即按户的资产分等纳税。地税由久已有之的地方“义仓”纳粟备荒,改为由政府按田亩加征少量义仓粟米发展而来,唐初已成定制,此后称为地税。两税法将当时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安定,阶级矛盾得到一定缓和。
两税法的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对于危机重重的唐王朝,等于使其向人民实行的漫无限制的敲剥制度化,不少临时的税课成为定制。税额总是有增无减,但仍落在了农民身上。但是在均田法被破坏,租庸调法不能继续实行之后,两税法不失为适时的征税方法,故其基本形态在此后继续了几个朝代。
(3)专卖法
①盐
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诏令废除曹魏以来三百多年间时行时辍的盐局部专卖法,此后的一百三十八年间官府对盐业完全放任,不专卖,不征税。唐中期财政开支日繁,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开始征取盐税。安史之乱起,军费支出甚巨,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实行盐专卖,任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掌管全国食盐专卖事务。第五琦的榷盐法实行民产、官收、官运、官销。官府虽可获取实利,但事事皆须官府为后盾,并大量征发徭役,效益不高,且遭民怨。代宗永泰二年(公元766年),刘晏以户部尚书出任各道盐铁使,改革榷盐法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
②茶
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3年),采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令征茶税。贞元十年(公元794年),茶税法全面推行。唐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宰相兼盐铁使王涯令在江南产茶区设“官场”,置榷茶使。王涯后在宫廷政变中被杀,历史上第一次茶专卖法被废除。唐武宗时,各地藩镇也看好茶利,强迫过境茶商在其设置的邸店堆放茶叶,征收“塌地钱”,茶价飞涨,私(漏税)茶猖獗。宣宗大中初年(约公元847年),盐铁使裴休制定《茶法条约》。
③酒
隋及唐初,放任酿酒,不加干预。安史之乱中,饥荒严重,开始榷酤、征税,此后或禁或弛,多次反复。
(4)对外贸易制度
①互市
唐朝建立后,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蕃客以骆驼、马匹及其他畜产品换取中国的丝麻等商品,而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
②市舶制度
唐朝对海路贸易颇为鼓励、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世代定居中国从事海运贸易,特在通商城市划定地区,名为“蕃坊”,供外商居住、营业,并创建了市舶制度。唐太宗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由政府抽取百分之十的实物税,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唐朝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即船舶入口税;二是“抽分”,即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