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
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然而,父权家长制决定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宰地位,因此,在贵族之家,实际上往往不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而是男子以种种名义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并使之制度化。
西周时婚姻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父母之命”,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2)“媒妁之言”,必须由媒妁居间撮合;
(3)“同姓不婚”;(4)成立婚姻的程序条件:“六礼”(实际主要实行于贵族之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解除婚姻方面,丈夫居主动地位。不仅如此,公婆和丈夫还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弃妻理由。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继承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嫡长子继承。在财产方面,庶子与女子均无所谓“权”。
四、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西周的司法机构已经比较发达。宗法制的根本原则决定了周天子具有国家最高统治权,随之也掌握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地方上有乡士、遂士掌管司法工作。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狱”为刑事诉讼,“讼”为民事诉讼。
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此外,上述“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审讯方法为观察分析辞、色、气、耳、目,称“五听”。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刑罚执行充分体现了礼别贵贱,此外,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注意执行刑罚要配合时令。秋冬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一般在秋冬,以应天道。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三不去”的离婚限制确立于__________.()A、夏B、商C、西周D、汉朝
2、西周婚姻实行__________.()A、一夫多妻制B、一夫一妻多妾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一妻制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__________.()A、兄终弟及制B、嫡庶继承制C、嫡长子继承制D、父死子继制
4、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言行,均以________为依据和准则。()A、礼B、刑C、君主意志D、神意
5、在西周,借贷契约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叫做__________.()A、质B、剂C、傅别D、债券
二、多项选择题
1、西周王命具有法律效力,其形式为__________.()A、“誓”B、“诰”C、“命”D、礼E、令
2、西周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的“五听”是__________.()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
3、西周因地制宜的刑法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有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