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二)礼
周初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的典章制
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的各种仪节。这一切以传说的“周公制礼”载入史册,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总的说来,则以“亲亲”、“尊尊”之义为最高准则。
(三)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
《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锾(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四)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用于贵族内部,以积极的、正面的“禁于将然”为主;刑主要用于处罚犯罪。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违礼一般要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是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出礼则入刑,就是指这类违礼的行为而言。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决不许违反礼的基本原则。“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刑罚。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外加鞭刑、扑刑、流刑、赎刑等,合称“九刑”。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