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官当”入律
“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重罪十条”,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八议”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重罪十条”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3)酷刑日益减少;(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也叫“九品中正制”。中央派大中正、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簿伐”(家庭出身)、“状”(德才、政绩)及“品”(人品),写出“行状”(评语),定其等第。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清定”一次,按其操行、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