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晋律》是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参酌汉、魏之律而修撰的。《晋律》共二十篇,体例的安排、条款的设置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准确规范。《晋律》在“纳礼入律”思想指导下,将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的条款,力求使礼与律水乳交融。
《晋律》与
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晋代统治者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即将律作为以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将令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君主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法律注释在这一时期也格外发达。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其对《刑名》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理解。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亦拘于晋制,无所建树。
2、北朝的立法
北朝立法与南朝相比多有创建,自北魏时起,统治者便注重对汉、魏、晋律综合比较,取其所长。北朝的立法,为隋唐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完备创造了条件。
(1)北魏的《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共二十篇。《北魏律》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北魏律》的修纂指导思想是“纳礼入律”,因此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2)东魏《麟趾格》。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
(4)北齐的《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北周的《大律》。《大律》是北周时的主要律典。《大律》条目繁多,篇目庞杂,与《北齐律》相比“烦而不要”。但《大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5)礼律日趋融合。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
(1)“八议”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所谓“八议”,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