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特色;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
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二)两晋:纳礼入律
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亲亲”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科条”,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匆忙,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整: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2)规范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的作用。
(3)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魏律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