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必修课之一,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多年来,许多考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
不容易通过,等等。
下面结合这门课程的特点及考试要求,从课程体系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谈一谈如何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以期对考生的学习和复习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及其考试要求
高教自考设置《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目的,是为了使考生掌握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领会中国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打下基础。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同时离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太遥远,史料多为古籍,很难理解;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并非一看就懂,理解、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其试卷的特点是:题量大、覆盖面广、题型多样,同时采用题库方式命题。每份试卷由大小共计45个题目组成,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为指南,全面掌握和理解全国自考教材《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量点与难点问题
1.要了解《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具体说来,第1章至第2章为第一阶段,始于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历经商、西周时期,属于奴隶制法。第3章为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交叉阶段,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即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衰败、战国时期封建制法形成。第4章至第11章为第二阶段,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魏蜀吴)、西晋、东晋、南北朝;至隋取代北周而统一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割据的局面即五代十国时期,然后北宋统一天下,后来北方出现了西夏、辽、金、大蒙古国并立的局面,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后统一全国;元又为明所取代,明又为清所取代;均属于封建制法。第12章至第16章为第三阶段,始自1840年鸦片战争,此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阶段总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同一社会类型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府的法制;还有代表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总之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法。第17章为第四阶段,即革命根据地法制。自1927年至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包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