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等等。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亦可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方
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