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
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涵义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