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
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政相对方。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大多数的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