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