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19:00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5.说明理由和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还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在行政法上成为教示制度。学习时请参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6.扣
除时限的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实际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特别程序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一般程序。

  2.特许的程序。

  (1)顺序 招标、拍卖等——>对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特许程序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针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行政机关故意不采取投标拍卖等方式,而采取其它方式。二是行政机关在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时,违背公开竞争的原则。

  注意本规定在理论上的意义:是明确了对于上述行政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为行政合同接受司法审查创造了条件。

  3.认可行为适用的程序——考试和考核

  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1)组织者的条件。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2)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它助考资料

  第五节 听证和收费

  一、听证适用前提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注意:

  a,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1,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还有格式文本费)

  特别注意一些工本费,印刷费都属于变相收费,是违法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

  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3、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4、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和注销

  (一)撤回,见笔记第一节信赖保障原则的论述。(行政许可法第8条)

  (二)变更,行政许可法 “第49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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