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不作严格要求。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下,才以书面形式为准。
2.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除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申请——结婚登记。
3.个人信息传播控制权。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
其他资料,公民有权拒绝。
4.申请人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
(三)受理与否以当场作出为原则
1.应当受理的情况: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
2.不受理情况: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补正情况:申请材料的错误以当场更正为原则;此时,行政机关负有一项告知义务,既当场或5日内完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已经受理。
(四)对于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采取要式行政行为的方式作出。既采取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指要求形式审查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实施形式审查,而且进一步审查许可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一项行政许可的审查模式,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尽一致,应当具体分析。
2.上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许可审查权限的规定
注意:上级行政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只能是下级行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它不能要求申请人直接向其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利害关系人制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此制度适用与存在利害关系人和多人共同申请一项许可证时。注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仅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
(二)决定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条件:要有法律依据,一般是只要求形式审查的许可行为。
2.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当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行政许可采取同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注意: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决定的期限作了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一些特别法单独作出的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要特别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