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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19:00
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之处:1、这里“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是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

  2、对于“窗口式”集中办公是法律硬性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实施机关没有量裁的余地。

  3、“窗口式”机构权力仅仅限

于受理和送达这些程序性事项,而无权实施行政许可。

  (二)集中、联合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举例:北京市崇文区1998年5月就专门成立了企业服务大厅,将21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提供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卫生许可登记、科技企业登记、行业管理登记、审批以及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各种证照一次办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1、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行使。

  具体有:一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律师协会等;二是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大型国有专业公司行业集团;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是有关技术性机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实施许可。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委托)

  1.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注意之处:行政委托比起行政授权来,要求更为宽松,除了法律、法规外,根据规章的规定也可以委托其他的行政机关实施许可。

  2.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权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特别注意:委托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区别与其他行政委托。

  3.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

  主要体现:监督和对后果承担责任。

  5.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转委托。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纪律要求

  1,行政机关不当要求之禁止。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寻租”之禁止。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行政许可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者消极行政行为。

  (一)行政机关的义务

  1.公示义务。

  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的具体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许可收费的时间等。

  公示的地点:办公场所

  2.禁止“不相关考虑”。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许可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在行政法学上称为“不相关考虑”,构成滥用职权。

  (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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