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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18:35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1)开始方式:

  ①送达之日起;

  ②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③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2)停止:

  1)行政复议中规定了四种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终止:因违法而终止;没有违法而终止

  2、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

  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答案:A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定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吊销与撤销:撤销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吊销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执照,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自吊销之日起无效。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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