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
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法律适用:适用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①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③合同与中标、成交确认书的关系: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提示:这符合招标的惯例——中标——合同书。请对照招标投标法理解。
④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是合同附件。
⑤采购人向政府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①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②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原理同民事合同,禁止随意变更终止,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1、质疑
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有权向采购人提出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2、投诉
①供应商不满质疑答复或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在30日作出处理决定。
②供应商对有关投诉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