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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18)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34:07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1.受案范围:

  a.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

  b.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不附带婚姻诉讼。

  c.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不够成犯罪行为,但构成民事上侵权行为,若在侦查阶段或不起诉案件,刑事案件结束,只能提单独的民事赔偿请求;若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可做无罪判决,民事可以直接判决);

  (2)被害人有实际的物质损失(积极损失,如直接损失,医疗费等,消极损失,即将来必然实现的损失,如工资。积极损失有一分赔一分,消极损失只赔必得利益,可得的不算,如误工损失是必得的,但奖金是可得的,签合同可能赚100万,但若不履行也可能亏,所以算可得);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原告:

  a.被害人;

  b.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应为法定继承人);

  c.无限的法定代理人(此时原告为被害人本人);

  d.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和一般当事人不一样,检察机关不能撤诉,不能和解和调解)。

  保险公司,救助被害人的费用,司法解释中未说清楚,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关于被告

  a.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连带责任)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仍为未成年人)。

  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职务)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a. 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一样,受理之后在5天内送答辩状,与民诉不一样。

  b. 方式:(一) 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 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4.审理:

  a.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此时按撤诉处理)),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5.调解:

  a.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先予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民事赔偿通过调解解决的,允许先民事后刑事。

  b.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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