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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17)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33:30


  c.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逮捕程序:

  a.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c.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B.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a.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6.超期羁押的处理:

  a.犯罪嫌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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