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15)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29:46

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本题考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c.保证金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其他规定:

  (一)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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