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9)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26:04

  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

  D.证人锁某 (AC,刑庭庭长不是合议组成员,也未明确是否是审委会成员)

  5.申请回避的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例外)。

  b.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
避决定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6.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a.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如果不属于2中的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c.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d.对公安机关、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有权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该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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