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13:43

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 证据

  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
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相同的内容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那它就是不同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的分类,教材上分了四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要掌握这每一种分类,具体标准是什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每一种分类的目的、意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分类就是要求根据这两类证据的特点,呈现互补性特点,去有意识的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要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不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分类就是强调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最后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强调注意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这一章中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证明。包括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这三个方面,教材上都作了系统的介绍。证明对象,教材上不仅介绍了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而且还介绍了免证事项。关于证明责任,介绍了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具体解释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还提出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证据充分和证据齐全的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这些问题,在教材上都作了介绍。在考试过程中,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

  本章中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节,不会出现试题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分子的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教材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特点、意义、作用、适用的原则、体系。本节不会作为考试的对象。

  后五节介绍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每一种强制措施,同学们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学习:第一,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如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必须是未被羁押的,而不是已经被羁押的;而且是犯罪嫌人,只限于被追诉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个的对象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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