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 证据
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
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相同的内容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那它就是不同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的分类,教材上分了四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要掌握这每一种分类,具体标准是什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每一种分类的目的、意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分类就是要求根据这两类证据的特点,呈现互补性特点,去有意识的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要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分类就是强调收集证据的全面性。最后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强调注意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这一章中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证明。包括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这三个方面,教材上都作了系统的介绍。证明对象,教材上不仅介绍了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而且还介绍了免证事项。关于证明责任,介绍了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具体解释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还提出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证据充分和证据齐全的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这些问题,在教材上都作了介绍。在考试过程中,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
本章中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节,不会出现试题。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教材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特点、意义、作用、适用的原则、体系。本节不会作为考试的对象。
后五节介绍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每一种强制措施,同学们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学习:第一,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如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必须是未被羁押的,而不是已经被羁押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只限于被追诉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个的对象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