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
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两个基本的角度,一个是纵向的,归哪一级的法院来审判,我国共有四级法院,这叫级别管辖。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记住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教材上介绍了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相补充,这和民事诉讼不大一样,民诉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刑诉中是以犯罪地为主的。第二是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出现了管辖争议怎么解决,教材上写了三个办法: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这三个办法不是并列选择关系,它是依次优先关系。地区管辖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教材上一共介绍了七个方面,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都总结出来了。
第六章 回避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回避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这样一项制度。在学习中,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我国的回避与西方国家的回避有两个不同,第一个是我国的回避不仅仅包括法官,其他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存在回避,从西方国家来说,它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的。第二就是我国不仅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人,还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比如说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等。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有有因回避,所以回避要有理由。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光看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要把第28条、第29条、第192条、第206条这四个条文要结合起来学习。第三个问题,回避的程序。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谁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提出回避以后,谁来决定回避;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第四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有什么救济手段。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代理在刑诉中一般是帮助追诉方的,如自诉人、被害人等。辩护就是帮助被追诉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在学习过程中,从刑诉法的角度讲,主要在辩护,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来学的,刑事诉讼中主要考辩护,考试题目也主要在辩护里,不在代理。同学们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第一、辩护人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指定辩护一定要在没有委托辩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使是那些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如果是它本人已经辩护了,那么,就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最后一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教材上列了8、9个方面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所有的辩护人都享有的;第二大类的权利只有律师才有,其他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