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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1:12:37

占案(普通侵占);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这些案件并不不能一概适用简易程序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特别规定:

  a.涉税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下列案件中的哪一种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

  A.涉税案件

  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C.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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