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有可能作为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