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严重破坏的
2、239 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致其死亡的
3、240 拐卖妇女儿童,属于8种加重情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4、317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5、385 贪污、受贿、个人金额在10万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刑期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死缓、一般缓刑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的次日起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的次日或假释之日起
5、假释考验期 假释之日起
6、无期减为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先前羁押不折抵
7、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而非犯罪既遂之日起,连续、继续状态的,终了之日起
七、应报最高司法机关批准的
1、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 即(1)、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由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须上报最高院。(2)、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甘肃高院对347条的毒品犯罪有权复核。
2、不具有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
3、不受刑期执行限制的假释
4、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高检
八、新刑法溯及力问题
1、新法生效前,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发生到生效后的,一律适用新法。
2、新法生效前已审结,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则适用就法,从旧兼从轻。
九、单位犯罪
1、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以单位名义的个人犯罪,关键看是为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2、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个人为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4、处罚一般并罚制,罚金与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特殊只罚责任人,比如妨碍清算罪。同时有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按照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单位犯罪后被兼并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对责任人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罚金的数额。
十、间接故意认定
1、为追求一个犯罪或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突发时间中,不计结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十一、间接故意区分过于自信
1、加害人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2、加害人有没有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根据。(过于自信的前提)。
3、加害人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4、认识程度,是“明知”还是“预见”。
十二、既遂犯
(即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法律事实)必须按分则来确定既遂与否
1、结果犯: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才成立既遂。杀人、财产犯罪(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等)。但结果加重犯的没有未遂犯:如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但没有抢到钱的,仍然是既遂犯。
2、危险犯:公共安全犯罪。对于足以发生危险但未产生实际危害的,是危险犯的既遂,对以产生危害结果的,是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不足以产生实际危险的,才是危险犯的未遂犯。
3、行为犯: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是既遂。如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伪证罪等
十三、预备和未遂的着手问题
1、抢劫:开始采用暴力胁迫行为抢取财务时是着手。
2、盗窃:分不同场合。
非特定场合:伸手窃取时。相对封闭的场合,如住宅等:扭门撬锁时为着手。
3、杀人: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如开始举刀、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