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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0:48:14
所以,仅仅是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无过失是意外事件(极少,题中一般再加上各种条件)。

  ③行为错误

  a.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把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为是正当防卫:

  行为人并非受到不法侵害,但自以为受到了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情况。

  如受到

便衣警察的盘查,误以为受到抢劫,反抗杀死警察,属于假想防卫,例:赖某天黑在公园打三个流氓,来一个便衣警察,将其扎其轻伤(过失扎成轻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认为是意外事件)。原则不按故意犯罪处理,有过失是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是意外事件。

  b.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I 本来会发生危害的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农药案例。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II 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的手段,结果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毒药错为白糖。成立犯罪未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

  III 使用的手段根本不能导致危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盐水、诅咒杀人(迷信犯、愚昧法)。不得认定为犯罪。

  ④因果关系的错误

  a.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例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某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b.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某开枪击中了乙某,并导致死亡。甲某以为没有击中,让乙某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c.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某投毒杀乙某,然后抛“尸”井中。甲某以为乙某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某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对事实错误的一般解决的原则:

  (1)如果行为人有某种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该“认识错误”不妨碍该故意罪的成立。例如把某种无毒物质误作砒霜投毒杀人的(手段错误),把男人误认作女人而实施强奸的(客体错误),不妨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强奸罪(未遂)。但是在意图杀害甲,因辨认或打击错误而误杀死乙的场合(对象错误),或者在意图强奸甲女而误强奸了乙女的场合(对象错误),虽然,甲与乙或甲女与乙女是不同的人,但其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即都是杀人罪对象中的“人”,强奸罪对象中的“妇女”,不论对谁,只要发生了既遂的结果,应认定为杀人罪或强奸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人本无犯罪意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认识错误”而致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判断其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可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无罪。

  (五)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情节严重”:提示性规定,并不是构成要件。不是强调某一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而是意味着任何一个方面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某些犯罪除了故意以外,还需要特定的目的。

  (1)直接故意的基本内容:如强奸罪,目的强行发生性关系;

  (2)目的犯中的目的属于在故意的内容之外,又附加的特别的目的限制,亦可认为是主观方面的一般要件,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以谋利或传播的目的,此时为目的犯,没有谋利或传播,不构成本罪,传播淫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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