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打击致命部位、不计后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3)行为本身恶劣,且纯凭侥幸的场合。例如:甲乙二人打赌,看谁敢点燃库房边的草席。甲将草席点燃后,与乙扬长而去,造成火灾的。再如,甲某想表现自己,在纸厂堆料场的草堆上放火,等火烧大之后又来灭火,造成严重的火灾。被认为是间接故意
。甲和乙在山上把水泥圈滚下,砸塌村民房,死人,认为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是不特定的人。
认定间接故意常常涉及的罪名变化。
放火罪与失火罪,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构成放火罪,过于自信过失的,是失火罪。其他如:
(1)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5)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偏远的农村,一个妇女刚生完小孩,小孩不停苦,妇女就把小孩翻过去,结果小孩闷死了。妇女对小孩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医院的护士因小孩苦,就把小孩翻过来,结果小孩闷死了,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再如律考案例:甲某特别喜欢小孩乙某。一日带乙某经过大桥时,逗乙某玩耍,将乙某提起悬于桥外,失手致其落水溺死。这属于何种心态?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1)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例如禁止酒后开车,不要从楼上投重物等,如果行为人不遵守这些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并因此而发生损害结果的,认为有过失。如司机开车违章肇事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不经核对,打错针发错药致人死亡的,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生产事故的。等等。日常生活中过失的例子如: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至甲家喝酒,在桶中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可认为存在过失。再如,甲某夜晚偷他人汽车油箱中的汽油,看不清,就打着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有过失。
(2)行为人是否有正常的预见能力。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法律、规章或者习惯是按照普通人标准提出要求的,那也是普通人能够做到的标准。但是,有些人可能由于自身能力、水平低于正常人,而不可能预见。对此,应当做特殊考虑。例如,甲某为一个60多岁老眼昏花的老人,在女婿家小住。一日见女婿从床下摸出一酒瓶,喝了一口。女婿说,这是药酒,治腰痛。又一日,村里另一老妇串门,抱怨腰痛。甲某主动说,女婿有药酒,不妨一试。便从女婿床下摸出酒瓶,倒出约一两给老妇喝下,造成死亡结果。认为是意外事件间较为合理。
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有没有异常的地方,即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习俗之处,有则应当预见)。例如,交通事故,有违章,则过失;住塔楼上,扔东东,则有过失。老太婆将装药酒的瓶子,给客人喝,结果是农药,意外事件。
信赖原则:减轻开车人的责任,基点是彼此信赖对方彼此遵循规定。例外是,未成年人过马路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
认识错误问题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以及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