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制度包括四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一、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大家要重点掌握,还有关于累犯的处罚。特别累犯指的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有一个比较。
二、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中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作为量刑制度的减刑的立功是不同的。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这主要是解决一个并罚原则问题。主要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这里还要注意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个计算方法。
第十二个问题:行刑制度,即缓刑、减刑和假释重点注意的是缓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还要注意它们的考验期限、如何撤销。
一、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撤销条件有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减刑。减刑指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用的对象是非常宽泛的。
三、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合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撤销假释,一是发现漏罪,二是又犯新罪,三是严重违反考验期规定。
《刑法分论》总复习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首先要掌握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以及10大类罪的罪名。其次要领会为什么要这么分类,分类的根据以及罪名排列顺序的依据是什么,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根据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前者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此类犯罪行为均导致了不特定多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如石家庄棉纺厂宿舍楼的爆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