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3 10:46:03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涉及到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2.犯罪未能得逞。这里的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还要注意刑法对这几种犯罪未完成状态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七个问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要是从客观上有无共同犯罪行为和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上方面来考虑。共同犯罪的处罚主要是从共同犯罪人分类来分别规定的。我国刑法从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三、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个问题: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同样有定罪和量刑两方面问题,在定罪上主要是一个单位犯罪范围的问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不能由自然人构成,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另外一种情况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犯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构成的不能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单罚制,另一个是双罚制。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

  第九个问题:罪数形态,指的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涉及到八种犯罪形态,这里我们主要讲两种形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我国刑法中一般从一重处断原则;另外一种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一般从一重处断,刑法也有规定对某种牵连犯数罪并罚。

  第十个问题:刑罚体系,主要掌握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看一看执行具体情况;尤其要注意死刑,对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还要看一看死缓,主要是死缓的期满后如何变更刑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里着重看的是罚金以及有关罚金的执行问题。

  (*)第十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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