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8.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29.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3.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34.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
35.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所谓通谋,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犯意的沟通。
36.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这种共同犯罪,往往是临时勾结。
37.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38.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着不同的分工,一些共同犯罪人并不直接实施作为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存在着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区分。
39.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40.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4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本身一般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让他人去实施犯罪。
43.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
44.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罪严厉的制裁方法。
45.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
46.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应。它是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作用的总和。
47.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48.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49.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50.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51.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又被称为极刑。
52.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物质条件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53.剥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