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宪法规定了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十年),这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宪法还对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尊严,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全国人大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是: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九三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一九九九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