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邓小平.”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
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两会背景:现行宪法修改情况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8日 16:07)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现行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一九八二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宪法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三)宪法规定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确认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加强了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