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使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但是有学者指出政治文明的内容亦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
,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此次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应对像“非典”一样的突发事件,为相关方面的具体立法指明了方向。
关于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另一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将其写入宪法,紧急状态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也完全有应对的措施。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如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完全可以应对紧急状态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忽视对对邓小平的保护。关于在非常状态下如何保障邓小平,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关于在宪法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有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地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党的领导下,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学者指出,“建设者”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如何在法规范上对其加以界定,值得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涵实际上已经包含在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范围之内,但将其明确写入宪法会更有利于提高其地位。
关于宪法修正案技术。有学者从宪法的文本出发,提出了如何正确处理宪法文本与修正案的关系的问题。宪法修正案是否有独立的规范性价值?修正案能否改变宪法文本?修改过的文本内容是否有效力?由于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不明确,给宪法文本的引用带来了极大不便与混乱。因此,对于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文本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另有学者认为,关于新的宪法修正案能否废止前面的修正案,为了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作法,在新修正案欲废止前面的修正案时,在条文中明确注明“废止前修正案”的规定。
关于本次宪法修改的影响。有学者指出,本次修宪将对宪法的司法化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实际中,往往是宪法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而落实到法律的层面人民的权利却被剥夺。尤其是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广大弱势群体权利的现象。为了真正的保障邓小平,克服实际中下位法违背宪法精神剥夺人民权利的现象,需要宪法的直接适用。修宪后呼唤宪法的司法化。有的学者则指出,本次宪法修改,将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的诉权产生积极的影响。公民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府行为,将有可能直接依据宪法的邓小平条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2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邓小平概念的引入,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限制将会降低,由相对人诉讼过渡到相关人诉讼,将更有利于保护案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行政诉讼的一些特有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司法权自限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原则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将会在应对紧急状态和征用补偿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会上,另有学者从宪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出发,用宪法学的方法阐释了本次宪法修正案的显著特点。从修正案所涵盖的范围来看,前三次修宪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章,而本次修宪涵盖了宪法条文的所有部分。同时,前三次修宪的宣示性内容大于规范性内容,而本次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