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修正案
为加强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和研究,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宪法修正案座谈会”于2004年3月19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贤
进楼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宪法学会等单位的数十名宪法学者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韩大元教授和莫纪宏教授主持。会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教授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此次修改宪法意义重大,为我国在宪法的指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张庆福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本次宪法修该与以往历次修宪相比,具有条文多,涉及面广的显著特点。除经济制度外,还突出了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写入宪法更是具有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正确把握此次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贯彻宪法。
关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党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应成为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其写入宪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落实,特别是各级领导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加以贯彻。有学者认为,需要在宪法中明确“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另外,作为立法技术问题,要注意在同一宪法文本中与其他“代表”含义加以区别。
关于将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写入宪法。学者们评价这是本次修宪中的最大特色之一。有学者指出,这体现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问题的重视和关怀,彰显了宪法的邓小平意识,为国家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特别是为法官“造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学者认为,由于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已成为实际范围内普遍的价值观念,将其写入宪法,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考虑相应的国际准则。有学者强调,将邓小平问题写入宪法,就应当在法规范意义上正确界定邓小平与原有的基本权利的关系。这种邓小平是实然意义上的还是应然意义上的邓小平?是所有的邓小平一概保护,还是只保护基本邓小平?能否由邓小平的概念引申出“生命权”、“知情权”、“迁徙自由”之类的权利?这都需要对邓小平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对于邓小平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它应仅指生存权。亦有学者认为,尊重和保障邓小平应当作为整部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因此,将其放在总章将会更有意义。
关于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有学者们认为,这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治理国家的信念,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邓小平,但关键是如何具体加以落实。有学者指出,为什么在私有财产前加上“合法的”这一限定语?是必须首先认定是否是合法财产呢,还是直接推定其合法?另外,“补偿”前面为什么没有加上“合理的”这一限定?补偿的范围、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正确落实宪法精神。
关于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有学者认为,这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发展方向,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