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①对西欧封建法律的影响;②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
日耳曼法时期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并存:①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②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委身制”、 “特恩权”、 “采邑制”、 农奴份地
日耳曼法中的动产及动产所有权: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①公开为意思表示;②象征***付。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
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
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
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后果:血亲复仇——〉 赎罪金
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