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关税 是根据主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际通行的税种。关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征纳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税法包括三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的特点
1.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统一征税。一次征税以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整个关境以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
2.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才征税。
3.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政策的手段。
4.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立法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的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免税或减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分为两类,属于进出口贸易的,称为货物;属于非贸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个人邮递的,均称物品,不论该物品属于自用或馈赠。根据有关关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责任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3)拥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员的代理人。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全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国家规定和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在征纳活动中的程序和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它的特点是:1.统一了内外征管制度,即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在税收征纳程序、征纳制度及征纳责任上完全统一。2.进一步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增加了税款延期纳税的规定,设置了由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时间。3.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4.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即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明确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职能范围等;5.严格了税务机关执法制约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构成整个纳税关系的基础,是处理征纳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内容。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一项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