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
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369、试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尽管票据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享有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尽管票据保证人承担的是独立责任,不能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但这并不表明票据保证人不享有任何抗辩权,也并不表明票据保证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1)保证人的自有抗辩权。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行为人之一,同其他票据行为人一样,当然具有票据法所规定应该享有的抗辩权。
①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主要有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必要记载事项记载错误的抗辩等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对物抗辩事由所引起的抗辩权; 、
②票据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即因票据保证人和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原因而发生的抗辩权,主要有原因关系抗辩权和特约抗辩权等。
(2)保证人对他人抗辩权的援用。票据保证独立于被保证债务而存在的相对独立性,产生了票据保证债务的独立责任性质,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保证人只能行使自己的抗辩权,不能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和仅得由被保证人行使的对物抗辩权。
①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物抗辩权的援用。这是指票据保证人援用仅得由票据被保证人主张的抗辩权,主要是有关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权;另外还应当包括有关票据债务因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在票据保证债务因时效中断延长,而票据债务时效未中断且已完成的情况下,票据保证人为避免成为票据债务的最终义务人,可以援用票据债务时效完成抗辩权对抗持票人,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同时消灭。
②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的援用。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别保证其基本特征的独立性,排斥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的援用,但在票据权利人发生权益滥用的情况下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
370、我国《票据法》对部分付款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付款的效力,明确规定付款人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