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汇票承兑人可主张的权利,其性质应解释为付款请求权。实际上,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已经因票据权利人向保证人请求行使而消灭,因而,保证人向承兑人代位求偿时,其权利性质就转化为追索权即偿还请求权,而非付款请求权。
365、票据保证的作用
票据保证是票据制度中
的一项重要内容。
(1)体现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保证作为使票据权利得以确实实现的一种保障,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
(2)暴露出被保证人的信用问题。通常认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后,虽然对票据付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在信用上的问题,这不仅对票据债务人不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票据本身的信用,从而对持票人再行转让票据造成一定的障碍。
(3)票据保证的适用。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但由于隐蔽保证不具有票据保证的要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票据保证,因而,只能依其本身所采取的行为形式发生效力,而不能按照票据保证的规定发生效力。在我国的票据活动中,在需要对票据的履行提供担保时,采用票据保证,应该说是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366、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
367、试述票据保证的单方性。
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这是票据保证在行为性质上所具有的独自特征。
(1)票据担保是一种单方行为。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也就是一种单方行为。票据保证的成立,无须票据保证人与票据债权人的合意,而仅依票据保证人自己的独立意思,在票据上进行规定事项的记载,即可成立。
(2)票据的有价证券性质决定了其保证行为为单方行为。票据保证的这一特征,来源于票据自身作为有价证券的性质,即票据的指示证券性。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其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即在于无须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其同意,因而,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当然也就应该对作为票据受让人的新票据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这就决定了票据保证必然带有单方行为性,否则就不符合票据转让的基本规则。
368、试述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