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承兑的事实,通知持票人或其他票据签名人时,对于已经接到该通知者,承兑人仍应承担承兑人的责任。
350、保证的成立要件
(1)保证的当事人。在票据保证中有三类当事人:票据保证的行为人为保证人,被保证票据债务的债务人为被保证人,而被保证债务的债权人为票据权利人。
(2)保证的书面要件。票据保证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3)保证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有五项,其中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为两项,即: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为三项,即: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351、票据保证的独立性
(1)票据保证债务是从债务。票据保证就其目的来说,是为依出票行为或者背书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因而,票据保证债务是从债务,而其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为主债务。一般来说,作为从债务的票据保证债务,也是以其所保证的债务即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被保证的主债务无效或者消灭时,作为保证债务的从债务,当然也归于无效或者消灭。
(2)票据保证在成立'与消灭上的独立性。由于票据保证是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而,票据保证的成立,也不完全依赖于主债务成立,在主债务因实质性原因归于无效或者撤销的时候,票据保证债务并不因之而无效或者撤销。
(3)票据保证与主债务间形式上的依赖性。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形式上的原因而归于无效时,票据保证债务才因而归于无效。也就是说,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之间,仅在形式上有依赖性,只要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形式上有效,票据保证债务即当然有效,而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时,票据保证债务才归于无效。
352、票据保证的无因性
票据保证与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一样,也是无因性行为,这与一般民事保证也是不同的。在票据保证行为完成后,依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地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以及票据权利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抗辩切断,票据保证人不能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即使在票据权利人同意被保证人延期清偿票据债务时,保证人也不得因此而免除票据保证责任。
353、票据保证的书面要件
(1)保证必须在票据上书面进行。票据行为是一种书面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书面行为,因而,票据保证也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这是作为票据行为的基本要求。
(2)其他方式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进行,以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的票据保证,虽然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保证的全部记载事项,也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只能发生一般民事保证的效力。当然,票据保证更不能以口头方式或者其他的非书面方式进行。
(3)保证记载位置的确定。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进行。就记载位置来看,票据法并未特别规定,这同票据背书和票据承兑的规定有所不同。由于票据保证可能为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而进行,因而通常习惯上依被保证人为票据行为的位置来确定票据保证的位置,在被保证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时,票据保证应在票据正面进行,而在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时,票据保证则应在票据背面进行,当然,如果背书是在粘单上进行的,其票据保证也要相应地在粘单上进行。
354、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两大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