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也可以就部分票据金额约定免除担保责任。
316、比较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空白背书的效力与正式背书完全相同,也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空白票据的权利人依现实的持票人确定;同
时承认空白票据本身为完成票据,允许持票人不进行任何补充,仅依空白背书票据行使权利。
(2)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秘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是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背书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
317、委托收款背书中人的抗辩的特殊规则
(1)票据债务人得以能够对抗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不发生对人抗辩的切断;
(2)票据债务人又得以其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与背书人相对抗;
(3)票据委托收款背书不具有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人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无人的抗辩。
318、委托收款背书与设定质押背书的区别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设定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通常不能够成为真实的票据权利人,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能成为真实的票据权利人。
(3)委托收款背书在债务人抗辩方面不承认被背书人的善意取得和对人抗辩的切断,而设定质押背书则承认。
319、设定质押背书与普通质权的区别
(1)效力不同。普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在已设定质权的债权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给付,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依据票据请求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即使该金额超过设定质权的债权额,但此时应向背书人返还多余部分。
(2)行使时间不同。普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在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才可行使债权,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而据以设定质押背书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亦得依票据权利的行使而取得相应的金额。
320、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票据的人的背书权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人是否能够成为新的背书人,亦即具有背书权,在票据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在学说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认为,得进行背书的权利,并非专属于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者的特别权利,亦即背书权并非源于被背书人的地位,而是基于票据上权利自身具有的指示债权的性质所发生的,因而,持票人是否具有背书权,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无关,只要其拥有票据上的权利,即具有背书权,得为背书人而进行背书转让。
(2)否定说则认为,依背书以外的方法取得票据权利者,由于其欠缺形式上的资格,因而,欲从该人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对于持票人为真实权利人一事,须经调查方可确认,由此而使票据活动的迅速性和简易性受到损害,故此主张非依前书转让而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背书权。
从国外有关判例及学说的主要倾向来看,主张肯定说亦即主张无论依何种方式取得票据,只要为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享有背书权的观点,占有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