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票据丧失补救方法的法律适用
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主要涉及三项问题:一是防止票据金额冒领;二是防止善意取得;三是恢复票据权利。三项内容都直接与付款人和付款地直接相关,基于此,我
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的补求方式,适用付款地法律。
292、票据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立法主义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之一,是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等,以及各种行为能力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及其影响。各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则不同,涉外票据如何适用,即为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各国所采用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
(1)本国法主义,即: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依所属国法律。
(2)行为地主义,即: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依其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地的所属法律。
(3)折衷主义,即:对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兼采本国法主义和行为地主义,但以有利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规则主要为: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依所属国法律,但本国法规定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o
29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票据法》第g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依此规定,我国票据法采用的是折衷主义。折衷主义的特点,不仅在于兼采本国法和行为地主义,而且主要在于以有利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意义在于尽量减少因票据行为无效而导致的票据风险,加强票据交易安全。
294、试述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1)票据行为方式法律适用的立法体制。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效力。票据行为方式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票据上各种记载事项的分类及其效力、票据格式、签章规则、所允许进行的票据行为等。
(2)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及特点。我国《票据法》第 98、99条规定了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四项特点:
①主采行为地主义。所有的票据行为都以适用行为地的法律为原则。
②采分别列举方式。将出票行为与其他票据行为分条列出法律适用的规则。
③无例外规定,即:没有兼采本国法主义的例外。
④限制但兼采当事人选择主义。对于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的效力,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律。
(3)出票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8条规定了出票行为的法律适用,主要为两项内容:
①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此项内容,仅采行为主义,无例外规定。
②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此项内容,主采行为地主义,兼采当事人选择主义,并将选择限于付款地法律。
(4)其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 99条规定了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其规定为: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此项规则,没有例外规定,也是仅采行为地主义。
295、出票行为的效力
(1)出票作为一种票据上法律行为,其效力表现为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和票据债务关系。
(2)出票效力的发生源于票据发行行为的完成。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采契约说,但两者的实质都在于票据发行行为完成票据效力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