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中有“依原约定”的文句,英国汇票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中有“应严格遵照所赋予的权限填写完成”的文句。据此,可以认为其所采用的为主观说或明示授权说。
(2)客观说或默示授权说。该学说认为:票据预留空白本身,具有授权的外观,可以是一种默示授权,依票据空白本身即可
认为其具有授权,不须另有明示授权。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为:如补充记载完全未予授权,空白票据填写完成,对正当持票人仍为有效。据此,所采用的应为客观说或默示授权说。
(3)折衷说或依实际情形说。该学说认为:确定填充权的授予是以出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还是以票据的空白外观为准,应视实际情况而定。有学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不以授权为前提,应不属于主观说,解释上应采取折衷说较为妥当。
287、空白票据填充权的行使期限
填充权行使的期限,依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1)约定期间。当事人对填充权行使明确约定期限的,应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填充权。
(2)票据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记载有到期日或出票日的,填充权应自到期日起算或自出票日起算的票据时效期间内予以行使。
(3)一般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没有记载到期日或出票日,无法依据票据时效计算期限的,因填充权最初产生于基础关系债权,应依该项基础关系中的债权的民法时效期间为依据,确定填充权的行使期限。
288、填充权滥用的效力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1)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填充权人违约填充票据空白,出票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填充权人的票据权利请求,此为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2)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填充权滥用,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查知填充权滥用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填充权滥用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予以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3)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对取得票据时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填充权滥用为事由进行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289、查认涉外票据应注意的问题
(1)查认涉外票据时容易犯两种错误:
①以国籍为标准认定涉外票据。
②忽视“票据行为之一”的两层含义。两层含义是指:其一,数种票据行为之一,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之一种;其二,同属一种票据行为的数个行为中的一个。
(2)查认涉外票据,还应当注意与境外票据(外国票据)、国际票据相区别。所有票据行为都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为境外票据。至于国际票据,是指“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使用”和“出票地、付款地或者收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两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的票据。因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法》规定了它的特定含义,故也应作为独立的一类票据。但显而易见,涉外票据在实践上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纳入国际票据的范围,即使如此,判断两者的标准和适用的法律规则仍然不同。
290、本国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国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形,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相应的适用规则:
(1)虽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缔结或未参加的,仍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2)已有国际条约,我国为缔约国或参加国之一的,并对该条约无保留条款的,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国内法尊重国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已有国际条约,我国虽为缔约国或参加国之一,但对该条约中的一定条款明确声明保留的,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条款,仍然适用我国票据法。